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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限公司与安徽广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一**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天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广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一天公司(发包人)与广厦公司(承包人)就“一天公司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一期工程(包括办公楼、厂房基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约定1、发包人将工程交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包括办公楼全部土建安装;2、开工日期从签订施工合同后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之日起算,合同总日历天数为办公楼150天、厂房基础120天,竣工日期为通过质量综合验收之日;3、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3860000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实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款的7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70%,暂停付款,预留3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结算,再支付到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二年;5、电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每月依供电部门的计价标准向承包人收取,承包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5日内按时缴费,逾期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异议;6、其他项目保修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实际竣工日期后的12个月,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价款的5%,保修金于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5天内退还(防水、装修部分按相应保修期预留至期满);7、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赔偿损失,每拖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按承包合同价款的3%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应无条件返修至本工程所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8、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每延误一天罚200元;9、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和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10、承包人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全面工程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9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发包人的审核要求,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竣工结算原因拖延或拒绝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10年6月10日,一天公司与广**司就“一天公司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厂房B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1、发包人将工程交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包括厂房土建、装饰、安装部分工程图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施工内容;2、开工日期从签订施工合同后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工程师下达开工之日起算,合同总日历天数90天,竣工日期为通过综合验收之日;3、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1300000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4、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质量保修等约定均同“一天公司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一期工程(包括办公楼、厂房基础)”。

合同签订后,广厦公司完成了工程施工,分别于2011年1月23日、4月1日将“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一期工程(办公楼、厂房基础)”、“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厂房B工程”交付一天公司使用。

一天公司接收工程后,发现工程出现渗漏等问题,并向广厦公司进行告知,广厦公司亦进行了相应维修,并先后于2011年3月30日、12月30日、2012年6月3日、7月17日向一天公司发出函件,分别称“贵司发文的工程收尾问题,由我司进行以下处理…办公楼渗水已有人员与贵司基建人员查看,近两天就能处理好…厂房B墙体无渗水,局部窗台渗水已安排人员处理”、“…办公楼墙体渗水也安排专人维修过,对于还存在的渗水问题将安排专人检查维修,在一周内完善,办公楼与报告厅衔接部位我们维修多次,大部分已不再漏水,对于还存在的渗水问题要等到雨天来检查漏水部位,再针对性进行处理,报告厅外墙氟碳漆起泡经我单位检查,认为是因为屋顶栏杆根部的膨胀螺丝打穿了卷材防水层和氟碳漆面层而造成的,所以停止了维修,并将情况告知,我方也表态在建设单位把漏水处理好以后我方愿意配合建设单位对氟碳漆墙面进行维修…对氟碳漆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处理方案,年前对氟碳漆表面处理一下,重新喷涂,颜色与周围一致,年后配合建设单位处理好漏水后,假如是我方施工问题造成,将无条件对氟碳漆起层部位铲除维修”、“对贵单位一期办公楼的外墙氟碳漆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单位已安排专人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属于我方原因造成的将给予无条件维修,但西山墙位置是因为厨房用水沿外墙渗漏出来造成氟碳漆的质量问题,维修前要先处理好厨房墙体渗漏,且外墙装饰面局部5月5日已经凿开检查渗漏原因,一直不能修补,一旦雨水进入墙体内会引起整个山墙面氟碳漆的质量问题,请建设单位尽快处理厨房墙体渗漏问题,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墙面及时维修…工程移交后,建设单位对圆屋面进行了二次装修施工,希望这是基于在满足屋面设计要求,不破坏原有的防水层,不改变原有的排水组织和坡度的基础上进行下到程序施工的”、“我单位承建的一天电气一期工程(办公楼及厂房、B工程),因建设单位手续不全,造成我方完成合同所承包的工程量后,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由于建设单位急需使用办公楼及厂房、B工程,在没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要求我方将办公楼及厂房、B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2011年1月23日移交办公楼及厂房工程,2011年4月1日移交厂房B工程),随后我方将所承包的工程结算报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决算一审结果在2011年6月份才出来,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有6100000元,有争议的还有500000元左右,因工程已经移交给建设单位在进行使用,现要求建设单位暂按确定金额6100000元的95%支付,争议部分另行解决,但建设单位一直以工程维修不到位为由,不予进行审计定案,不予付款…至此我方再次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审计定案、付款,否则,造成和工程相关的一切后果,我方概不负责”。

2012年9月26日,广**司工作人员葛**与一天公司就工程后期整改事宜签订《协议书》,一天公司要求广**司按原施工图纸及规范整改,直至达到施工要求为准,葛**签署意见为“结合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由我方造成的质量问题,在国庆节后我方组织人员进场维修”,但未对一天公司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确认。

2012年10月30日,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高新区分站就“一天公司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一栏中注明“办公楼屋面为不上人屋面,管道保温已破损,分隔缝未按要求灌沥青砂浆;外墙采用氟碳漆,但现在裂纹、起鼓,必须整改…”,监督意见一栏要求“所提问题必须整改完善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厂房B工程应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3年1月22日,一天公司召开“一期建设工程整改事宜会议”,广厦公司工作人员葛**在该会议的纪要中签署意见为“除工程质保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暂扣费用外,剩余的费用(工程款)请建设单位及时在年前支付,我们会及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和维修工作”。

2013年7月30日,一天公司召开“办公楼厂房验收会议”,会议决议项中列明“广厦承诺2013年8月1日之前确定外墙面防水维修的施工方案;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资料保证书等材料需补充完善,相关单位盖章签字;工程验收完合格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广厦公司工作人员葛**在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一栏签字。

2013年11月14日,一天公司就“、B车间外墙涂料翻新/办公楼外墙金属氟碳漆局部维修工程”与合肥久**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90000元。

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7日、4月12日,一天公司就“办公楼西力部分防水重修”、“办公楼五楼顶防水重修”、“办公楼报告厅防水重修”工程先后与合肥德**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10000元、14484元、38386.4元。

另查明,2012年9月26日,广**司工作人员葛**出具《确认书》,确认广**司在承建一天公司大能容项目中施工用水电费共计63000元。一天公司与广**司共同确认“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一期工程(包括办公楼、厂房基础)”及“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厂房B工程”的结算金额为6250000元。2009年12月31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一天公司共向广**司支付工程款5768840元(包括广**司施工用水电费用63000元),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168660元。

后双方对于对工程价款支付及维修费用负担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原审法院,一天公司请求判令:1、广**司提供大能容组合式过电压保护器项目一期工程及厂房B工程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配合进行竣工验收;2、广**司支付维修整改费用254870.4元;3、广**司赔偿损失1045076.53元。广**司反诉请求判令:一天公司支付工程款1279531.49元及利息252823.7元(自2011年4月23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2014年6月27日,后计至款清日止)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天公司与广**司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结合一天公司与广**司往来函件等证据综合来看,广**司就涉案工程出现渗漏等问题的现象不持异议,并履行了相应的维修义务,但双方对产生渗漏等问题的原因认识不一致,各执一词,未达成共识。同时,缺乏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对渗漏等问题予以分析定性,亦无证据证明广**司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以上问题发生在质量保修期内,广**司已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一天公司在工程渗漏等问题形成原因未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维修整改,广**司对此亦未认可,因此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广**司承担。一天公司主张广**司支付维修整改费用254870.4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进行组织,承包人配合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予以监督备案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双方约定交付完整竣工资料的条件已经具备,提供竣工资料是承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广厦公司作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涉案“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一期工程(包括办公楼、厂房基础)”及“一天公司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厂房B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并配合一天公司进行竣工验收。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每延误一天罚200元”,但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意见通知书》可看出,截至2012年12月30日,一天公司尚未取得“厂房B工程应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此时距一天公司接收使用工程已近二年时间,显然,一天公司自身对工程竣工验收未能完成负有相应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天公司在接收使用工程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上均存在违法行为,广厦公司未及时提供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亦构成违约,由此可见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事宜上均存在过错,不能认定竣工验收程序未全面履行之原因应归责于某一方,一天公司亦未就其受到损失的金额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一天公司主张赔偿损失1045076.53元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后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全额返还交纳单位。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事宜并未完善,即使一天公司交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168660元全额返还,亦非直接返至广厦公司名下,一天公司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不应作为已付广厦公司的工程款。本案中,双方约定“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70%,暂停付款,预留3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结算,再支付到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但是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4月1日前实际交付一天公司使用,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一天公司应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5937500元(6250000元×95%),现一天公司实际付款5768840元(5937500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168660元),故一天公司尚应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168660元。双方关于“工程决算款95%”的付款期限约定不明,依法应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广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徽一**限公司提供“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一期工程(包括办公楼、厂房基础)”及“一天公司大能容组合式过电位保护器项目厂房B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并配合安徽一**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二、驳回安徽一**限公司其它本诉请求;三、安徽一**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安徽广厦**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660元(以16866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3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四、驳回安徽广厦**有限公司其它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安徽一**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591元,减半收取为9296元,由安徽广厦**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一天公司上诉称:一、维修费用广**司应予承担,广**司多次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维修整改,但并未履行维修义务,一天公司维修费用实际发生且证据确实充分;二、一天公司接收使用工程与工程质量责任没有关联,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均发生在保质期内,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一天公司的使用与工程质量瑕疵存在关联;三、一天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一天公司所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属于已经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不应列为未付工程款;四、一天公司诉求广**司赔付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广**司向一天公司支付维修整改费用254870.4元,并赔偿一天公司损失1045076.53元,同时改判驳回广**司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上诉人一天公司的上诉,广**司答辩称:一、关于维修费用问题,一审时对案涉房屋渗漏情况作出了确认,但对何种原因造成的渗漏问题没有明确统一意见,因为广**司将案涉工程交给一天公司使用后,一天公司擅自对房屋的屋面等进行施工,改变了房屋的原规划,所以一审法院才会认定对于上述维修费用不应由广**司承担,实际上广**司积极履行相应义务,故关于维修费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二、关于一天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问题,从一审查明事实看出,涉案工程分别在2011年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后12月内,一天公司应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但到目前为止,一天公司依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三、关于一天公司称168660元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述款项,广**司没有占有使用,更没有取得该款项所有权,因此不能视为广**司收到该款项,该款项的所有权人是一天公司。四、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天公司一直存在违约状态,广**司作为施工单位,全面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一天公司请求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一天公司上诉请求,支持广**司诉讼请求。

上诉人广**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要求广**司提供涉案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并配合进行竣工验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天公司至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涉案工竣工验收条件未成就,原判已认定涉案工程分别于2011年1月23日、4月1日交付一天公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工程已于交付日验收,广**司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已完成。二、原审判决认定一天公司支付广**司工程款168660元不符合事实,双方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生/实际竣工日期后的12个月”,因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交付一天公司,而原判仅要求一天公司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不符合双方约定。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改判一天公司支付广**司工程款481160元及利息(其中16866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3日起,以312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日起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一天公司承担。

针对上诉人广**司的上诉,一天公司答辩称:一、竣工验收是广**司的约定义务和法律义务。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施工完毕后广**司应递交竣工资料给一天公司,并进行验收,根据法律规定,广**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对其承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涉案工程结束后,广**司至今没有验收,因此广**司应当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与施工许可证没有关系,施工许可证未办妥,是由于广**司的项目经理所持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不能重复使用导致的,与一天公司没有关系。办理竣工验收和视为竣工验收是不同法律概念,视为竣工验收是一种法律后果,而办理竣工验收是一种法律程序,所以广**司不能根据司法解释来否定其竣工验收的法定责任。二、一天公司不欠付广**司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这在《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施工单位缴纳,现已由一天公司垫付,所以不存在逾期支付的利息问题。三、质保金不应当支付,因为,在质保期内已经发生质量问题,广**司怠于维修,所以一天公司自行维修的费用应当从质保金中抵扣,这点有双方的来往函件和维修协议相互印证,综上,广**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双方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工程维修费的问题。一天公司认为委托相关维修单位对案涉工程的质量进行维修是得到了广**司的认可,并举证2013年广**司工作人员葛**向一天公司所发的《工作联系单》,该联系单注明“多方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的工程维修队伍对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该份证据系复印件,广**司对此联系单也予以否认,一天公司主张双方就此达成另行委托其他施工维修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的合意,本院不予采信。一天公司主张2013年1月22日的《会议纪要》中注明“葛**在1月28日之前回复对我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意见与计划,主要计划:1、广**司放弃质保金,由一天公司自行整改,2、广**司按照整改标准整改后,一天公司支付质保金,3、广**司应负责协助办理竣工验收……”,葛**在该会议纪要后签字,故广**司是同意一天公司自行整改。广**司认为该会议纪要的主要计划系一天公司书写,葛**并没有签署任何意见,并且主要计划第1条、第2条系选择性的方案,第2条其实也证明了可以由广**司按照整改标准整改,双方就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2013年1月22日的《会议纪要》关于整改主要计划的内容应当理解为选择性条款,双方就由一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同时从2013年7月30日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第一条“广厦承诺2013年8月1日之前确定外墙面防水维修的施工方案”,也可佐证此时双方也是认可由广**司对案涉房屋质量进行维修,一天公司认为2013年1月22日的《会议纪要》双方已达成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一致意见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工程存在渗漏等问题,双方均不持异议,但双方对于渗漏等问题的原因认识不一致,一天公司认为是广**司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广**司认为一天公司存在更改相关规划等原因导致,综合一天公司与广厦往来函件等证据来看,一天公司一直主张案涉房屋存在渗漏等质量问题,广**司也配合履行了相关的保修义务,但房屋仍然存在渗漏等问题,在缺乏相关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对渗漏等问题分析定性的情况下,一天公司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主张广**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一天公司认为根据《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其交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168660元应视为已付工程款。但就本案事实而言,一天公司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交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此款项在案涉工程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后将返还交纳单位,并且《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同时也规定“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现在案涉工程广厦公司已实际交付一天公司的情况下,一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广厦公司相应的工程款,而此168660元保障金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至今没有得到返还,广厦公司也未实际占有该工程款,故一天公司主张其交纳的168660保障金视为已付工程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厦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4月1日实际交付,工程余款5%的保修金312500元,一天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支付此款并承担此后期间的利息。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一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实际竣工日期后的12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虽对质量保修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约定的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分为一年、二年、五年等期限,现案涉工程2011年4月1日实际交付,但是相关工程项目保修金返还的数额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广厦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约定的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五年,现仍在保修期限内,故广厦公司主张一天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的保修金312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司是否应向一天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并配合一天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的问题。广**司认为涉案工程分别于2011年1月23日、4月1日已交付一天公司使用,涉案工程已于交付日验收,广**司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已完成。一天公司认为提交竣工资料和配合工程验收是广**司法律义务。本院认为,办理竣工验收和视为竣工验收是不同法律概念,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进行组织,承包人配合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予以监督备案的法定程序,虽案涉工程广**司已实际交付一天公司,但提供竣工资料是承包人广**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广**司提供案涉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并配合一天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天公司主张广**司工期延误并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工程资料,故按双方约定广**司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虽然双方合同中对相关工程延误及提供工程资料延误进行了约定,但案涉工程中截至2012年12月30日,一天公司尚未办理厂房B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天公司自身对工程竣工验收未能完成负有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事宜上均存在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未支持一天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5元,由上诉人**术有限公司负担18017元,由上诉人安徽广厦**有限公司负担5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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