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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合肥市大**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一初字第0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郭**于2015年4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郭**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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