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诉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龙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