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诉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龙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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