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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宜**限公司与刘**、安徽省**工程公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宜**限公司(原名称为怀宁县**有限公司,简称宜林建司)与上诉人刘**、安徽省**工程公司(简称安庆建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宜*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宜林建司与刘**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林建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安庆建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曹**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刘**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11元,减半收取2155.5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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