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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业**限公司与中达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达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六*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合肥业**限公司与中达建**限公司因六**生学校外墙乳胶漆施工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施工行为地为六**生学校,该校位于安徽省六安市。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六安市。合肥业**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达建**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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