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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34-2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实质是追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源自其与杨**2011年4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内部分包合同》,本案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的施工行为地即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黄山市,故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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