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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嘉**霍山分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合**公司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嘉利置业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六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嘉**霍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江苏**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负责人曹**,以及与江苏**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合肥嘉**霍山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合肥嘉**霍山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合肥嘉**霍山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5.27元,减半收取5082.64元,由合肥嘉**霍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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