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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卫生局因与五河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生局因与被上**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五**生局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河县卫生局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五河县卫生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5元,由五**生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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