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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贵**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陵市**限责任公司(简称诚兴建**公司)与上诉人安徽贵**理委员会(简称贵池工业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诚兴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周*,贵池工业园的委托代理人方*、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0年6月7日,诚兴建安公司与贵池工业园签订了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经安徽**华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工程建筑总面积约10万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1年2月25日。工程决算实行包干价,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厂房和宿舍总建筑面积,单价按1100元每平方米一次性总包干(含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费用)。专用条款6约定,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将临时用电、用水、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在开工前7日内完成。通用条款8.1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贵池工业园应在开工前7日内即在6月25日前完成开工前的基础工作,实际上在2010年8月29日才开始做“三通一平”等基础工作。由于开工前的基础工作未完成,诚兴建**公司原计划购买的建筑材料也相应推迟,2010年9月份以后钢材、水泥及其它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诚兴建**公司多次发函给贵池工业园,申明由于天气及其他原因,到2010年10月20日土方回填工作才结束,施工场地用水、用电在2010年8月28日才接通,从而导致诚兴建**公司迟延购买钢材、水泥和其它建筑等材料,2010年9月份建材价格大幅上扬致使施工建筑成本每平方米增加200元,要求贵池工业园予以补偿。贵池工业园收到后未予回复。诚兴建**公司在其中2012年9月24日的报告中重申:我公司与贵池工业园2010年6月7日签订的代建标准化厂房合同约定为包干价。贵池工业园承诺2010年6月25日土方平整到位,施工用水用电到位。由于天气及其他原因该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到2010年8月28日才接通,土地平整到2010年10月15日结束。而在此期间建材大幅涨价,给我公司额外增加投资2000万元。贵池工业园在收到该报告后有关领导批注:请陈主任、章某某阅后提交会议研究。2012年11月6日,双方就诚兴建**公司提出的延误时间损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了《关于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决算有关问题的纪要》,载明:一、施工单位提出延误时间损失补偿问题,园区同意根据施工管理规定一次性补偿损失30万元。二、施工单位提出场地未平整到位,应予以相应补偿。园区同意土方工程按照原先测绘地面高程,高于厂房及室外工程高程正负零以下部分工程量,园区按照增补工程予以据实核算补偿。六、材料价格上涨事宜: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间建材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园区应给予补偿问题,园区意见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决算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的厂房和宿舍总建筑面积,按1100元每平方米一次性总包干,施工期间建材价格上涨不予调整。但如果园区内同类型工程在同年度内因主材价格上涨予以调整,则本工程主材(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予以调整。(七)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7月6日。九、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园区同意超工期罚款不再收取。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园区同意给予安全生产无事故奖励,标准为10元每平方米。双方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但诚兴建**公司同时在会议纪要上注明:以上内容基本同意,其中第六条我方保留意见,第六条属情势变更,应予调整。因对会议纪要第六条中主材涨价导致成本增加,要求补偿问题当事人双方意见不一致,诚兴建**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起诉至原审法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贵池工业园赔偿损失20147999.03元,其中因主材涨价部分增加的费用10349174元,工程包干价部分欠款5706089元,未支付的零星工程费用4092736.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贵池工业园负担。贵池工业园于2013年11月12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诚兴建**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5795537元。

原审期间,根据诚兴建**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铜陵华**有限公司进行审核鉴定,鉴定结果为: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二期(B片区)工程因材料涨价导致增加的成本造价为人民币3993743.93元。该鉴定报告说明第6条内容如下:由于官方公布的6月至8月商品砼未涨价,本鉴定结果砼涨价基准价计算依据2010年8月28日施工方与池州皖**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如2010年7月池州皖**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属实,以该价为基准价则鉴定造价需增加637508.75元。第7条说明如下:本鉴定结果钢筋涨价系数依据池州地区工程价格信息测算,如钢筋涨价系数依据原告提供的供货单测算造价,则鉴定造价需增加634921.46元,其基准价依据诚兴建**公司与铜陵**限公司2010年8月20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以安徽省合肥市西本钢铁每日报价标准上浮200元每吨。”由于合同未约定钢材品牌,该基准价按合同签订日2010年7月1日的平均价计算。第10条说明如下:土地平整未及时交付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致使人工涨价损失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计(2011)25号人工调整文件测算,人工涨价损失258729.20元未计入鉴定总价,由于委托事项未明示该项内容,是否计取及如何分摊由法院考虑。从铜陵华**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供了商品砼买卖合同及结算书、钢材买卖合同及部分送货单等证据资料,贵池工业园仅对钢筋供货单真实性提出异议,对池州皖**有限公司证明材料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根据鉴定报告说明,以该价为基准价鉴定造价则增加637508.75元。由于贵池工业园在鉴定期间对钢筋供货单真实性提出异议,诚兴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说明,鉴定机构对钢筋涨价系数依据池州地区工程价格信息测算,并无不当,钢筋鉴定造价不予增加。因诚兴建**公司申请对工程因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总额进行鉴定,对工期延误导致人员工资上涨不在鉴定范围。

原审另查明:铜陵华**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显示,诚兴建**公司完成的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二期B区建筑面积为51745.84平方米,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100元,包干工程价款为56920424元。庭审中当事人双方认可2011-2013年间,贵池工业园共向诚兴建**公司支付工程款51214368元,尚欠工程款5706056元未付。根据诚兴建**公司提交的零星工程明细单,包干工程以外的零星工程由十个小项组成,零星工程价款合计为4092736.03元。诚兴建**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鉴定,为此支付鉴定费12万元。

原审再查明: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二期B区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监单位共同于2012年7月对该工程组织验收合格。诚兴建**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前将工程竣工决算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纪要、两份补充协议等审计资料移交给了贵池工业园。贵池工业园对收到承包方的竣工资料等予以认可,但认为要以政府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款为依据,而诚兴建**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正在政府有关审计部门审计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诚兴建**公司与贵池工业园签订的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该院予以认定。对诚兴建**公司主张工程包干部分工程款,依据合同约定,本工程决算按照贵池工业园提供设计图纸的厂房和宿舍总建筑面积按1100元每平方米包干。经测绘,诚兴建**公司完成的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二期B区建筑面积为51745.84平方米,包干工程价款为56920424元,贵池工业园已实际支付了工程款51214368元,尚欠诚兴建**公司工程款5706056元未付,该院予以确认。对诚兴建**公司主张完成包干工程以外的十个小项零星工程款,诚兴建**公司将工程决算书、零星工程补充协议及零星工程组成等材料于2013年8月26日前提交给贵池工业园,证明已经完成的零星工程价款为4092736.03元。贵池工业园对收到工程决算书等竣工报告及资料不持异议,但认为园区工程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要以政府部门审计结果为付款依据,项目正在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等作为其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根据**设部、**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涉案工程超过5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贵池工业园在2013年8月26日签收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至今未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意见,应推定其对诚兴建**公司完成的零星工程价款4092736.03元认可。

在案件审理期间,诚兴建**公司对建筑主材涨价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支付鉴定费12万元,该院予以确认。对诚兴建**公司主张园区二期B片区工程因主材料涨价导致其增加的成本,经查,合同工期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1年2月25日。合同约定贵池工业园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将临时用电、用水、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边;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在开工(2010年7月1日)前7日内完成,即贵池工业园应在6月25日前完成施工现场用水用电通讯及土地平整的“三通一平”基础工作。工地施工员金**到庭证明,其在2010年8月20日进入施工场地,该工地“三通一平”2010年8月29日开始,到10月13日土方平整结束。其证言与诚兴建**公司提供的监理日志上记录的“工程土建部分第30、31号房基打桩及临时水管2010年8月29日接进施工现场”相互印证,证明涉案工地“三通一平”前期工作在2010年8月28日后才开始做,到2010年10月13日左右土方平整才结束,与合同约定施工场地平整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在开工前7日内(即在6月25日前)完成时间相差两个多月。从诚兴建**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签章的会议纪要等系列证据表明,贵池工业园迟延进行“三通一平”场地基础工作的事实存在。由于贵池工业园未能按约定提供“三通一平”施工前期工作,导致诚兴建**公司原计划按合同约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时间相应地推迟。诚兴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2010年9月以后,建筑主材大幅上涨,因此导致建筑施工成本的增加,诚兴建**公司曾多次书面报告要求贵池工业园对其增加的成本予以补偿,但贵池工业园均未答复。2012年11月6日,当事人双方就诚兴建**公司提出的延误时间损失补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了《关于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决算有关问题的纪要》,其中对诚兴建**公司提出的延误时间损失补偿问题,贵池工业园同意根据施工管理规定一次性补偿30万元,并同意在其他方面给予诚兴建**公司一定补偿。由于对会议纪要第六条意见不一致,后诚兴建**公司提起诉讼。对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二期(B片区)工程因材料涨价导致增加的成本,鉴定报告显示: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二期(B片区)工程因材料涨价导致增加的成本造价为人民币3993743.93元。同时,对该鉴定报告说明第六条,承包人提供的2010年7月池州皖**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到2010年8月28日在与池州皖**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时,混凝土价格涨价,且发包人对该买卖合同及原告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池州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未提出异议,故该院对诚兴建**公司以该价为基准涨价因素增加的637508.75元予以认定。该鉴定报告说明第7条记载:本鉴定结果钢筋涨价系数依据池州地区工程价格新型测算,如钢筋涨价系数依据诚兴建**公司提供的供货单测算造价,则鉴定造价需增加634921.46元。庭审中,虽然贵池工业园对诚兴建**公司提供的其与铜陵**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及送货单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对钢材买卖合同及送货单的效力予以认定,因此涨价增加的费用634921.46元,该院予以认定。对该鉴定报告说明第10条,土地平整未及时交付等原因致使人员工资涨价损失,超出诚兴建**公司申请鉴定的范围,对人工涨价损失258729.50元,该院不予认定。综上,对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二期B片区工程因材料涨价导致增加的成本造价合计为5266174.14元,该院予以认定。贵池工业园反诉要求诚兴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造成的租金损失5795537元,鉴于工程延期交付责任在于贵池工业园而非诚兴建**公司,对该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贵池工业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兴建**公司15064966.17元(其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包干工程款5706056元+发包人未支付的零星工程价款4092736.03元+因材料涨价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的费用5266174.14元)。二、驳回诚兴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贵池工业园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51345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271345元,由诚兴建**公司负担84749元,贵池工业园负担1865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368.76元,由贵池工业园负担。

诚兴建**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决3397354.03元。主要理由为:1、因

贵池工业园土地平整未及时完成导致工期延误,因此产生的人工费用涨价损失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计(2011)25号人工调整文件测算为258729.2元,该笔费用应当予以认定。2、原审判决对诚兴建**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决算有关问题的纪要》,贵池工业园应当在2013年5月31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包干工程款及零星工程款,但其没有支付,导致利息损失2743661.77元。另外,对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的费用5266174.14元,也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该项利息为394963.06元。

被上诉人辩称

贵池工业园在二审庭审中答辩称:1、人工费用涨价损失不在诚兴建**公司诉讼请求范围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2、诚兴建**公司对《关于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决算有关问题的纪要》并不完全认可,双方未就工程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诚兴建**公司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包干工程款和零星工程款属于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未进行结算,不存在延迟支付的问题。

贵池工业园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诚兴建**公司除包干工程款5706056元以外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对钢材在信息基准价之外调增的问题,在查明事实部分的认定与说理部分的认定相互矛盾。(2)原审判决对混凝土涨价在信息基准价之外再调增637508.75元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2010年7月池州皖**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本案证据,程序违法;混凝土买卖合同系2010年8月28日签订,该证明材料于合同签订之前的2010年7月出具,不具有真实性;池州皖**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至8月向涉案工程仅供应价值34280元的商品砼,调增造价637508.75元无事实依据。(3)原审判决对开工时间认定错误。《工程开工报告》记载,除27#厂房开工日期为2010年8月28日外,其他厂房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8月8日。诚兴建**公司在《工程开工报告》中明确认可“施工现场已经完成场地平整及定位放线工作,已具备施工条件,要求开工”。结合贵池工业园提交的材料进场清单等工程资料,足以认定诚兴建**公司在该时间点实际进场施工的事实。原审判决依据来源不清的证据否定从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工程开工报告》,不符合证据认证规则。2、原审判决对迟延开工与材料涨价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对材料涨价造成施工成本增加的过错责任认定错误。涉案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比计划开工日期略有延迟,但与诚兴建**公司主张的材料涨价损失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诚兴建**公司于2010年7月份即进场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及基础部分施工,材料从2010年11月份才开始大幅上涨,完全有足够的时间根据工程需要备齐所需钢材,诚兴建**公司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市场风险。3、原审鉴定程序启动违法,鉴定内容违法。(1)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原审鉴定程序启动违法。(2)涉案工程施工期间是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鉴定机构将涨价系数确定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这个材料价格上涨的主要期间进行测定,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施工成本的增加。(3)鉴定意见未能区分合同工期内的涨价部分与延期期间材料涨价导致的成本增加,结论错误。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推定贵池工业园认可诚兴建**公司主张的零星工程结算价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的规定。5、原审判决对工期延误的责任简单认定归于贵池工业园,因而对贵池工业园关于工期延误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不足。

诚兴建**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答辩称:原审判决在本诉、反诉方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零星工程和开工时间的认定及贵池工业园违约责任的认定正确。原审鉴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贵池工业园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贵池工业园向本院新提交池州**审计局出具的《关于“电子工业园二期工程”(标准化厂房)审计情况的说明》及工程造价书,证明涉案工程送审价为127514266.5元,经审核初步确定的价款为116609746.6元,核减了1000余万元,其中零星工程部分与诚兴建**公司送审价之间出入较大,原审判决根据送审价确定零星工程造价错误。

诚兴建**公司对贵池工业园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该2份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零星工程的真实造价。

本院对贵池工业园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该2份证据系池州**审计局和安徽正大**司池州办事处出具,关于零星工程的审核结果已经过诚兴建**公司核对,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开工时间;材料价格上涨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如何承担。2、铜陵华**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混凝土涨价调增费用637508.75元、钢筋涨价调增费用634921.46元应否计入增加的成本费用。3、涉案零星工程造价应当如何认定。4、贵池工业园应否支付人工涨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的利息。5、诚兴建**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

(一)关于涉案工程开工时间;材料价格上涨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1日,但工程材料报审表、定位放线报验申请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诚兴建**公司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及施工进度计划等涉案工程的原始资料证明,涉案工程实际于2010年8月陆续开工。

贵池工业园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施工水电接通、施工场地平整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等义务并未及时完成,导致实际开工日期迟延,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此节事实,诚兴建**公司在出具给贵池工业园的多份报告中均有反映,贵池工业园在2012年11月6日《关于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决算有关问题的纪要》中也予以认可,同意就延误时间对诚兴建**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贵池工业园未能按约提供开工条件,对于材料价格上涨导致诚兴建**公司施工成本增加负有责任,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施工成本。另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价款虽约定单价按1100元每平方米一次性总包干(含因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费用),但对于材料价格波动如何处理并未作出约定。根据行业惯例,施工期间出现非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内的材料涨价,作为发包人的贵池工业园也应当调整工程价款。贵池工业园上诉提出,诚兴建**公司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市场风险,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贵池工业园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铜陵华**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混凝土涨价调增费用637508.75元、钢筋涨价调增费用634921.46元应否计入增加的成本费用。

原审法院根据诚兴建**公司的申请,委托铜陵华**有限公司对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进行鉴定。铜陵华**有限公司根据鉴定资料和相关规范,两次出具征求意见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并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鉴定程序合法。贵池工业园上诉提出,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原审鉴定程序启动违法。因双方对于工程价款虽约定按照固定单价,但对于材料价格波动如何处理并未作出约定,原审法院对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贵池工业园此项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对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涨价进行测算,因主要工程量完成于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故涨价系数按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进行测定,2011年4月后完成的工程量占总量12%,按平均法分摊到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鉴定方法并无不当,鉴定意见客观、公正。贵池工业园关于鉴定意见内容违法的上诉理由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审将铜陵华**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铜陵华**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说明第6条记载:由于官方公布的6月至8月商品砼未涨价,本鉴定结果砼涨价基准价计算依据2010年8月28日施工方与池州皖**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如池州皖**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属实,以该价为基准价则鉴定造价需增加637508.75元。本案中,池州皖**有限公司2010年7月出具的证明未经举证质证,且池州皖**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仅向涉案工程供应商品砼34280元,2010年9月以后供应的商品砼应当是按照合同价计算,无论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对诚兴建**公司增加的施工成本并无影响。因此,以该证明为基准价计算的混凝土调增费用637508.75元不应计入增加的成本费用。贵池工业园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定意见第7条记载:本鉴定结果钢筋涨价系数依据池州地区工程价格信息测算,如钢筋涨价系数依据原告提供的供货单测算造价,则鉴定造价需增加634921.46元。因诚兴建**公司提交的钢筋供货单的编号与开单时间不能相互对应,对钢筋供货单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因此,依据该证据计算的钢筋涨价调增费用634921.46元不应计入增加的成本费用。贵池工业园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涉案零星工程造价应当如何认定。诚兴建**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将涉案工程决算书送交贵池工业园,其中包括屋面防水砂浆变更为配筋细石砼等10项零星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为4092736.03元。原审判决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贵池工业园未予审核为由,推定贵池工业园认可零星工程造价为4092736.03元。本院认为,双方并未特别约定若贵池工业园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审核,视为认可诚兴建**公司的报价,原审判决依据部门规章推定贵池工业园认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安徽正大**司池州办事处作出的的初步审核,零星工程分项价款如下:1、屋面防水砂浆变更为配筋细石砼为316939.48元;2、围墙为224640元;3、3#门卫室为106759.17元;4、6#门卫室为137185.53元;5、电动伸缩门为62280元;6、高架连廊为133501.35元;7、消防喷淋联动工程为51745.87元;8、延误工期补偿费为141712元;9、扣除楼梯间地砖及踢脚线为-186760.79元;10、扣除环氧地坪为-1867661.64元。根据双方2012年11月6日《关于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决算有关问题的纪要》的约定,贵池工业园同意对第10项环氧地坪工程费用不予扣除。上述第1-9项价款合计为988002.61元,本院据此确认涉案零星工程造价为988002.61元。

(四)关于贵池工业园应否支付人工涨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的利息。根据诚兴建**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人工涨价损失及相关费用利息并未包含在其诉讼请求范围内,本案中不予处理。诚兴建**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诚兴建**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2012年11月6日《关于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工程决算有关问题的纪要》第九条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园区同意超工期罚款不再收取。因罚款是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贵池工业园并无对诚兴建**公司罚款的权利,此处约定的“罚款”应当理解为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贵池工业园不再要求诚兴建**公司承担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同时,贵池工业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因诚兴建**公司实际延误工期的天数及给贵池工业园实际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审判决对贵池工业园要求诚兴建**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贵池工业园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诚兴建**公司施工完成的涉案贵池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子园区)二期B区工程建筑面积为51745.84平方米,合同约定价款为1100元每平方米,合计工程价款为56920424元。贵池工业园已支付工程款51214368元,尚欠5706056元。此外,贵池工业园尚应支付诚兴建**公司零星工程款988002.61元,支付诚兴建**公司因材料涨价增加的施工成本3993743.93元。上述款项合计10687802.54元(5706056元+988002.61元+3993743.93元),贵池工业园应予支付。原审判决对零星工程价款及因材料涨价增加的施工成本金额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贵池工业园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贵池工业园的其他上诉请求和诚兴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铜陵市**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第三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贵**理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贵**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铜陵市**限责任公司15064966.17元(其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包干工程款5706056元+发包人未支付的零星工程价款4092736.03元+因材料涨价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的费用5266174.14元)”为:安徽贵**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限责任公司10687802.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1345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271345元,由铜陵市**限责任公司负担127406元,安徽贵**理委员会负担1439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368.76元,由安徽贵**理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91元,由铜陵市**限责任公司负担71291元,安徽贵**理委员会负担4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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