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大**限责任公司与合肥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大**限责任公司与合肥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合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联**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合肥联**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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