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大**限责任公司与合肥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合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联**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合肥联**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