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照**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照**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照**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肥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