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力**限公司与合肥国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力**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国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施工建设安装工程签订《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责任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82076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向合**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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