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力**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国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施工建设安装工程签订《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责任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82076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向合**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