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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煌建**限公司与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煌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繁**法院裁定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即安徽**限公司研发楼工程在繁**法院辖区,故繁**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中煌建**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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