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泽*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0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