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鼎**限公司与浙江新**黄山分公司、浙江新**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鼎**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黄山分公司、浙江新**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安徽鼎**限公司申请于2014年1月23日依法作出(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裁定,并2014年1月24日冻结被告浙江新**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

2014年1月26日浙江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案外人湖州星**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湖州市埭溪镇×××小区×幢×单元×××室房产为浙江新**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要求解除冻结浙江新**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湖州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州市埭溪镇×××小区×幢×单元×××室采取限制过户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浙江新**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