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责任公司、安徽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省**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三建**任公司、安徽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省**程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额总计为9424083元,依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安徽**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浙江省**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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