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泥有限公司、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3元,减半收取26551.5元,由原告中冶**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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