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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齐鲁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与被告齐鲁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1月4日、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朱**,被告齐鲁师范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韩*、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苏**公司诉称,2007年3月2日,原告江苏**公司与被告齐鲁师范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公司承建齐鲁师范学院的教育学院章丘校区一期工程1#学生公寓楼工程;2008年1月3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公司承建齐鲁师**区图书馆、2#学生公寓楼(一期部分)、运动场看台、后勤服务楼及附属设施工程。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江**集团依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以上工程早在2008年、2009年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江苏**公司及时向齐鲁师范学院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结算报告,齐鲁**单方委托山东信**限公司、山东新**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已竣工工程进行了审计,后又把上述工程委托山东正**询公司、山东工**限公司等进行二次审计复核。由于江**集团、齐鲁师范学院及审计复核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争议极大,审计周期长,农民工工资又急需发放,故三方就无争议问题暂确定了一个审计值,作为暂时付款的依据,争议部分另行协商(详见2010年6月25日、2010年8月6日未计入部分的补充说明)。江**集团与齐鲁师范学院就争议部分工程造价约12350726元进行多次协商(详见2012年11月21日及2012年12月11日双方书面答复意见),现齐鲁师范学院同意就争议部分价款支付157万元(详见2012年12月10日复函和录音),因双方就争议部分最终结算值争议太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齐鲁师范学院支付给原告江苏**公司工程争议价款共计12350726元(相关利息及违约金另行保留诉权);诉讼费用由被告齐鲁师范学院承担。

江苏**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证明江苏**公司施工了齐鲁**丘校区1#学生公寓楼、2#学生公寓楼(一期部分)、图书馆、运动场看台、后勤服务楼及附属设施工程;同时证明江**集团与齐鲁师范学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以备案合同为准。

2、竣工验收资料6份,证明上述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

3、审计复核单位出具的涉案工程审计暂定值8份,证明已施工工程结算对无争议部分的审计数额予以确定,有争议部分另行协商解决。

4、齐鲁师范学院章*校区2#学生公寓楼(一期部分)结算审计表补充说明一份,证明有十项内容需双方另行协商,有审计复核单位山东新**有限公司的签字说明及公章。证实该十项内容系跟踪审计单位未解决的问题。1#学生公寓楼结算审定表未记录部分补充说明一份,涉及六项内容需要双方协商,审计复核单位山东**有限公司签字说明并加盖了公章,证实该六项内容没有计算到审计复核报告中。江苏**公司自行编制齐鲁师范学院章*校区已施工工程结算争议项明细表一份,对以上十四项争议部分江苏**公司进行了预结算,预结算值为12350726元。

5、江苏**公司与齐鲁师范学院就涉案工程结算中14项争议内容协商函、复函及双方工作人员电话录音6份,证明双方就涉案工程结算审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经过多次协商,齐鲁师范学院同意对争议部分再支付工程价款157万元,江苏**公司对齐鲁师范学院的答复不予认可。

被告辩称

被告齐**学院辩称,江苏**公司所主张的工程争议款项12350726元表述不具体、不明确,其未在起诉状中明确表明该诉求数额的构成、没有欠款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齐**学院认为江**集团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齐**学院在章丘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工程审计工作,通过公开招标聘请专业审计单位对所有的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与各方进行沟通。由于江**集团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较多、配备工程预算人员较少,其报送结算资料时间经常迟延,在图书馆工程初审中,跟踪审计单位于2010年1月27日接到该工程结算书后,先后多次与江苏**公司的工程预算员联系进行审计沟通核对,而江苏**公司的工程预算员因在其他工地另有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审计配合,直到2010年10月17日才开始工作。2010年12月16日,齐**学院与江苏**公司就审计结果的争议签订了《审计协议书》之后,江苏**公司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齐**学院及审计单位有理有据给予了答复。该《审计协议书》基本认可了已经完成初审的1#学生公寓楼、2#学生公寓楼(一期部分)的结算审计,明确了有争议的四个问题暂且搁置待进一步协商处理(人工费调整;运动场看台模板周转次数;人工湖机械台班认价;停水补偿)。2010年12月22日,江苏**公司却推翻上述《审计协议书》的约定,提出了《对章**学院1#学生公寓楼工程结算审定表中未计入部分的补充说明》和《对章**学院2#学生公寓楼工程结算审定表的补充说明》,这2份补充说明中共列入14个未计入结算的新问题。2012年10月25日,江苏**公司突然委托赵*、朱**与我方联系处理有关工程结算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赵*、朱**在涉案工程施工中,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其对江苏**公司在工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全面掌握和了解,对有关争议问题的来龙去脉并不清楚,故其在涉案工程结算审计及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问题缺乏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江苏**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诉讼费用由江苏**公司负担。

齐鲁师范学院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13年2月4日工程款结算讨论纪要》,证明齐鲁师范学院已就涉案工程全部结算完毕并支付了相应工程款项,不存在江苏**公司所主张的未结算事宜。

2、《审计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之间除四个争议问题外无其它争议事项,第一次审计已结束,双方同意二次审计。

3、2009年4月30日召开的审计协调会材料一份,证明第27号《工程签证单》系误签且已作废,结算审计时未将该签证计入正确。

4、涉案工程的招标文件摘要,证明1#学生公寓楼A、B、C为一个单体工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我方已将施工用水、电引至该工程50米范围内,不存在合同外增加的临时水、电、蓄水池和配电箱问题。

5、涉案工程的竣工交接材料一宗,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分别为1#学生公寓楼为2008年9月、图书馆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

6、山东正**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发出催促抓紧办理腻子认价的通知及2011年1月20日四方审计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各一份,证明曾催促江苏**公司办理腻子的认价工作,江**集团未办理认价,审计单位所作审计并无不当。

7、2#学生公寓楼跟踪审计屋面防水只刷3遍的材料说明,证明2#学生公寓楼防水只刷3遍。

8、2#学生公寓连廊商品砼与钢材的认价材料及依据(同单体就近认价)一宗,证明2#学生公寓连廊商品砼与钢材的认价程序并无不当。

9、2008年当时山东省相关部门关于木材的信息价及审计机构的意见各一份,证明确定2#公寓木材决算单价并无不当且如按信息价还应调减7979.96元。

10、补充协议书二份,证明对人工单价,双方已经达成了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11、照片二张,证明江苏**公司的实际施工不符合约定,审计价格予以审减有事实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3月2日、2008年1月3日,原告江苏**公司与被告齐鲁师范学院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江苏**公司承建发包人齐鲁师范学院章丘校区的1#学生公寓楼、2#学生公寓楼(一期部分)、图书馆、运动场看台、后勤服务楼及附属设施工程,1#学生公寓楼建筑面积约31363.80平方米,资金来源:自筹;承包范围:总承包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工期暂按2007年3月6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提出开工申请,发包人下达开工令之时间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07年10月2日(实际开工日期后延210日历天);合同价款暂定2260万元。2#学生公寓楼(一期部分)、图书馆、运动场看台、后勤服务楼及附属工程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6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9月13日;合同价款:暂定6000万元。上述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均对合同价款与支付作出如下约定: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施工图预算价+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差价+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政策性调整。

2008年1月3日,齐**学院与江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为了更好地执行2007年10月12日签订的《垫资建设合同书》,经协商确定,把2008年1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图书楼部分的内容做变更处理,具体变更如下:图书楼工程所需要的所有建设资金由江苏**公司垫资建设,建设资金约5000万元;图书楼为一类建筑,企业管理费(建筑)执行8.01%,利润率(建筑)执行6.84%,人工费单价,土建和安装29.8元/工日,装修35.2元/工日,其余的总分包服务费、零星用工单价、费率和套用定额等执行《投标书》等。

2008年7月30日,齐**学院与江苏**公司签订《补充施工协议书》约定,为了确保双方于2007年10月12日签订的《垫资建设合同书》顺利实施,双方协商在投时使用了三类工程投标。2008年1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中只对建筑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进行了修订,没有对装饰和安装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进行修订,致使以后结算时无法结算,特制订本补充施工协议书。图书楼为一类建筑,建筑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建筑)执行8.01%,利润率(建筑)执行6.84%;装饰工程的企业管理费执行96.3%,利润率执行32.4%;安装工程的企业管理费执行58.5%,利润率执行36.0%。人工费单价土建和安装29.8元/工日,装修35.2元/工日。

2008年8月28日至2009年7月2日已竣工涉案工程通过了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江苏**公司向齐**学院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齐**学院单方委托山东信**限公司、山东新**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有关工程进行了初审;后又把涉案工程委托山东正**询公司、山东新**询有限公司及山东**咨询公司进行二次审计复核并作出审计复核报告,上述审计复核报告中有江苏**公司的经办人朱**、齐**学院的经办人赵**签字并加盖了双方单位公章,审计复核单位加盖了公章。

2010年6月25日,江苏**公司因涉案1#学生公寓楼审计复核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向审计复核单位山东**咨询公司书面提出其作出的审计复核报告中有六项内容存在漏计和未计入异议,该审计复核单位在江苏**公司的该书面说明中签署“以上费用没有计入结算”的意见,并加盖了该审计复核单位的公章予以确认。

2010年8月6日,江苏**公司因涉案2#学生公寓楼(一期部分)审计复核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向审计复核单位山东新**询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其作出的审计复核报告中有十项内容存在漏计和未计入异议,该审计复核单位在江苏**公司的该书面说明中签署“以上为跟踪审计单位未解决的问题的意见”并加盖了该审计复核单位的公章。

江苏**公司根据上述审计复核单位出具的证明,就涉案工程未依合同进行调整和未计入的工程量自行编制了14项争议项内容并结算出少算和未算工程价款12350726元。江苏**公司依此争议内容及少结算款项问题与齐**学院进行多次协商,经协商,齐**学院于2012年12月10日出具《关于对江苏建工有关工程审计结算问题的答复》载明:自江苏**公司委托赵*、朱**于2012年10月29日到学院送交《齐**学院章丘校区工程结算争议项目费用明细》以来,学院委托工程负责人陈*本着诚恳友好的态度,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咨询和了解,汇总整个结算意见如下,对具体问题的答复和依据以附件编号形式附后,如江苏**公司认为有不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结算应付款增加共计157万元。增加部分有:停水补偿估算34万元;1#学生公寓楼、2#学生公寓楼安全网、密目网、依附斜道补充计入工程造价,增加共计暂定265144.56元;2#学生公寓楼成品腻子找差价16256.65元;2#学生公寓楼木材结算单价增加-7981.7元;社会保险费返还962841元。齐**学院以附件的形式还答复了涉案工程施工中人工费不予调整、材料倒运不能计算工程造价、不认可就停水补偿时间要求与监理公司核实、合同外临时设施建设应由施工方在成本中自行调剂、涉案27号签证系误签且已作废等问题作了回复。

诉讼中,江苏**公司就涉案工程审计结算中未涉及的结算项目密目网、劳保费、停水停电损失及其他争议事项与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的差额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济南泉**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济舜基鉴字(2014)第001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书,结论为涉案的齐鲁师范学院工程结算未计入审计结算及争议部分造价为9996376.89元。其中双方争议比较大的1#学生公寓楼27号签证造价差额为46882.86元;1#、2#学生公寓楼安全网、密目网及斜道造价差额共353342.39元;1#学生公寓楼门窗工程造价差额23863.48元;2#学生公寓楼成品腻子、过梁、屋面丙烯酸防水、连廊商品砼与钢材、木材价格造价差额共为36745.8元;材料倒运造价差额为119254.09元;人工费调整造价差额5524749.12元;停水损失补偿造价差额1006562元;社会保障费造价差额2884977.15元。为此,江苏**公司支付鉴定费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齐鲁师范学院通过招投标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江苏**公司施工,双方于2007年3月2日、2008年1月3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述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于2008年1月3日、7月30日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系对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双方对该两份补充协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补充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涉案工程已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齐鲁师范学院应依合同约定对江苏**公司所报送的结算资料依法进行审计并支付工程价款。涉案已竣工工程经初次审计及二次复核审计,双方对已审计无争议工程造价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江苏**公司就初审、审计复核中漏审项、未依图纸要求审计项、应调整未调整部分共计十四项异议向相关审计机构提出书面说明,审计机构在该书面说明中注明上述十四项异议内容未计入已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中。江苏**公司依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张其已施工未结算的漏审项、未依图纸要求审计项、应调整未调整部分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1#学生公寓楼27号签证问题。齐鲁师范学院主张该签证系现场施工负责人误签且已作废,不应再入计工程造价,因其对自己的该项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江苏**公司不予认可,故对齐鲁师范学院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因1#学生公寓楼27号签证项下的内容已实际施工,双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及监理公司已签字确认,且双方对鉴定机构所依据的工程量及套用的定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江苏**公司主张该签证项下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鉴定,1#学生公寓楼27号签证造价差额为46882.86元。

关于1#、2#学生公寓楼安全网、密目网及斜道造价差额问题。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及解释》规定,安全网、密目网及斜道应按规定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并不包括在安全施工费中,齐鲁师范学院认为安全网、密目网及斜道已包含在安全施工费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齐鲁师范学院在其与江苏**公司就该项内容的协商中认可该项内容系漏审漏计内容,在双方对鉴定机构对安全网、密目网及斜道工程量及套用定额均无异议情况下,本院对江苏**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经鉴定,1#、2#学生公寓楼安全网、密目网及斜道造价差额共计353342.39元。

关于1#学生公寓楼门窗工程造价差额问题。双方对涉案1#、2#学生公寓楼门窗均系由齐鲁师范学院指定供货商,由江苏**公司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由江苏**公司配合门窗供货商进行安装均无异议。因1#学生公寓楼的门窗安装施工中由江苏**公司具体管理、协调、配合并提供水、电、住宿等条件,依规定应收取相应的管理费。鉴定机构参照2#学生公寓楼门窗审计结算并依据1#学生公寓楼门窗工程量确定管理费价差并无不当。江苏**公司要求齐鲁师范学院支付1#学生公寓楼门窗管理费,本院予以支持。经鉴定,1#学生公寓楼门窗工程造价差额23863.48元。

关于2#学生公寓楼成品腻子、过梁、屋面丙烯酸防水、连廊商品砼与钢材、木材价格造价差额问题。齐鲁师范学院与江苏**公司均认可2#学生公寓楼成品腻子、屋面丙烯酸防水争议属于审计中的漏项,双方对鉴定机构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得出的调整数额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齐鲁师范学院主张江苏**公司所施工的过梁与设计要求不符,并提借现场照片予以证明,因现场照片并不能证实过梁与图纸不符,其对自己的主张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齐鲁师范学院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涉案工程已竣工并经过验收,江苏**公司依施工图纸主张过梁少计入工程价款并无不妥。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连廊与两楼主体的施工顺序,江苏**公司先施工两楼主体再施工连廊部分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江苏**公司要求调整连廊商品砼与钢材、木材价格价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鉴定,2#学生公寓楼成品腻子、过梁、屋面丙烯酸防水、连廊商品砼与钢材、木材价格造价差额共计36745.8元。

关于材料倒运造价差额问题。齐鲁师范学院与江苏**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涉及材料倒运问题,实际施工中,双方对材料堆放、场地设置及是否应予补偿均未达成一致,现江苏**公司请求料倒运造价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人工费调整造价差额问题。齐鲁师范学院与江苏**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施工图预算价+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差价+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政策性调整。双方于2008年7月30日所达成的《补充施工协议书》约定,图书馆为一类建筑,人工费单价:土建和安装29.8元/工日,装修35.2元/工日。因双方于2008年7月30日关于图书馆人工费调整所达成的《补充施工协议书》系在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建标字(2008)1号文件之后,齐鲁师范学院认为该补充协议关于双方对图书馆人工费单价的重新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图书馆工程施工中人工单价的最后确认,不应再依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建标字(2008)1号文件进行调整,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江苏**公司主张图书馆工程也应依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建标字(2008)1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鉴定,涉案工程人工费应依政策调整造价差额为3713896.07元(人工费争议造价差额5524749.12元-图书馆人工费造价差额1810853.05元)。

关于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停水、停电损失补偿问题。因江苏**公司所主张的停水、停电时间系其自己记录且无齐鲁师范学院及监理公司的签字认可,故江苏**公司主张停水、停电39天依据不足。江苏**公司与齐鲁师范学院在后期就停电、停电时间及应补偿的损失问题协商过程中,齐鲁师范学院经咨询监理公司在给江苏**公司的回函中认可停水、停电7天,同意补偿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34万元。综合双方对停水、停电时间及补偿损失数额的往来协商函意见,本院确认江苏**公司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为34万元,对江苏**公司所主张停水、停电损失超出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齐鲁师范学院应交纳社会保障费问题。根据《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规定,该费用应由建设单位齐鲁师范学院按工程造价的相应比例向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由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施工企业。江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齐鲁师范学院按涉案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社会保障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鲁师范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有限公司1#学生公寓楼27号签证造价差额款46882.86元;

二、被告齐鲁师范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有限公司1#、2#学生公寓楼安全网、密目网及斜道造价差额共计353342.39元;

三、被告齐鲁师范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有限公司1#学生公寓楼门窗工程造价差额款23863.48元;

四、被告齐鲁师范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有限公司2#学生公寓楼成品腻子、过梁、屋面丙烯酸防水、连廊商品砼与钢材、木材价格造价差额款36745.8元;

五、被告齐鲁师范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涉案工程人工费造价差额款3713896.07元;

六、被告齐鲁师范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3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05元,由江苏**有限公司负担63900元,齐鲁师范学院负担32005元;鉴定费11万元,江苏**有限公司与齐鲁师范学院各负担5.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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