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限公司、淄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98元,减半收取9064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