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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振**限公司与山东建**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济南振**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违约造成被上诉人山东建**限公司损失数额等事实认定不清。上述事实系本案基本事实,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重要利益,宜发回重审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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