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委员会(简称田**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委会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简称万**司)于2005年12月10日签订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10号、18号楼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万**司的项目经理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田**委会对万**司主张已完成合同内的施工内容有异议,万**司对田**委会关于田**领取工程款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审法院未正确分配举证责任致事实认定欠当。关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价款问题,在田**委会对万**司单方提交的复印件鉴材有异议的情况下,应以实地测量的数据为鉴定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