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行朝、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未向其送达有关应诉材料,缺席判决不合法。经审查,原审法院系通过山东法制报送达的应诉材料,通过人民法院报送达的开庭传票,其送达应诉材料的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