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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江西运**限公司、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行朝、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未向其送达有关应诉材料,缺席判决不合法。经审查,原审法院系通过山东法制报送达的应诉材料,通过人民法院报送达的开庭传票,其送达应诉材料的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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