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潍坊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43元,减半收取272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山东金**限公司与青州市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与山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仉**与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鞠**与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山东**限公司与山东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昌乐县**有限公司与青**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房军与青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丘**有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潍坊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国网山东**电公司、山东开**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