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法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法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