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六和联衡(北京)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六和联衡(北京)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