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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有限公司诉德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威**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于2014年7月份签订《桩基础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翰林世家1#、2#、3#、5#楼及楼间商业、临街综合楼桩基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为德州庆云县南外环安康小区西邻,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庆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应移送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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