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李**、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李**、李**、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申请注册了聊城市东**化传播中心。2011年6月8日原告以该中心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装修承揽制作合同书一份。工程已完工,被告尚欠工程款35000元,被告至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程款共计3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供三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及具体住址,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待被告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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