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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