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