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费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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