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费县**限公司与山东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费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