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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阳**责任公司与淮阳县**有限公司、河南省**输管理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口市阳**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司)与被上诉人**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河南省淮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淮**管所)、淮阳**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司于2013年7月12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顺**司、淮**管所、淮阳**输局支付欠阳**司的工程款3193290元;2、顺**司、淮**管所、淮阳**输局向阳**司支付违约金1810686元;3、顺**司、淮**管所、淮阳**输局将阳**司未移交的房屋退还给阳**司。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周*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阳**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俊启,顺**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张**,淮**管所、淮阳**输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周*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周口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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