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郑**限公司、郑州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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