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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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