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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三*(河南**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司)因与上诉人三平(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1年12月15日诉至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三**司和凤**委会连带支付豫**司工程款7769793.9元及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起诉之日止的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466187.63元,共计8235981.53元。2、确认合同中关于豫**司对房屋处置权的条款有效。3、三**司和凤**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豫**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三**司和凤**委会连带支付2?|楼工程款8235981.53元。”三**司反诉请求:1、豫**司返还三**司多支付的“凤凰台新村城中村改造”的2?|、4?|、5?|、6?|楼的工程款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反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豫**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豫**司和三**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豫**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任**,三**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梅菊,凤**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0元,三平(河南**限公司34892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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