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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团)与被申请人郑州**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亨**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团)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团)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亨立**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亨**团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1)郑**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亨**团申请再审称:亨**团与建**团从来没有在建设工程业务上有过往来,也从未签订过任何《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不可能因为该合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亨**团河南分公司是虚假登记设立的,登记时提供的虚假材料上的亨**团的印章均系伪造。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亨**团提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517号执行裁定书显示,郑州**民法院(2011)郑**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2年4月16日之前发生效力,而亨**团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福建亨**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福建亨**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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