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永以被告赵**已给付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章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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