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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州**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州**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13元,减半收取529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56.5元,由原告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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