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