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嘉吉漯河项目部、原审被告嘉吉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中铁**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上诉人中铁**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