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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舞阳县九街乡九街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裴**、魏**、裴**、张**、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舞阳县九街乡九街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裴**、魏**、裴**、张**、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2)舞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依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应支付2000年10月至2013年3月违约金1601198.46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是付款条件,不能依该条约定认定违约责任问题。再审申请人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20000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被申请人还应支付再审申请人2000年3月至今所欠工程款131375.80元的利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舞阳县九街乡九街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当时与村里签的合同价格虚高,赵**只上了几车白灰,连一寸路也未修好,自己不干了。给村西修的那段路是其与村西四个组另定的合同,实际上与村委会无关。赵**一直就未提过这件事,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也不服判决,同意再审重新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确定合同双方是否构成违约要依据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本案施工方赵**只履行实施了上“二八”白灰混合土工程中的一部分,且前期工程双方约定为施工方垫资,合同第七条付款方法明确约定,“乙方(即赵**)把路基修改好,上完白灰‘二八’,混合土时应该由甲方(即九街村委会)付给乙方总工程额的20%”,依据该约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原审不支持赵**的违约金诉请并无不当。工程款在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存在利息问题,之后才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此属于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问题。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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