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荆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受理该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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