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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限公司与曾四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诉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本诉原告)曾**(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诉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本诉原告)曾四*的起诉。

本案反诉费3185元,由原告湖**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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