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宁乡县回龙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宁乡县回龙铺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通过原告贺**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地址查找并通知原告到庭应诉,原告贺**均无法联系,后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传票及相关通知后,原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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