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宁乡县回龙铺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通过原告贺**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地址查找并通知原告到庭应诉,原告贺**均无法联系,后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传票及相关通知后,原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长沙春**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宁乡华**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卓*与谢**、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南**有限公司诉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限公司诉湖南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湖南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长沙市**有限公司与彭*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彭**与湖南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罗孝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