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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湖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湖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1年5月17日以洪**司并非其与华**司签订《桥梁工程施工合同书》的一方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湖南**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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