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张**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秀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重庆**工程公司支付杨**、张**人民币20000元;
二、杨**、张**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均由杨**、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