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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设有限公司与况代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渝**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况代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1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渝**设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渝**设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渝**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主要办事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4-5,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本院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全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讼争的工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0号帝都广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渝**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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