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可依其意愿发动诉讼,也可以依处分原则撤销起诉。原告成都**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的34600元,由成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