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被告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