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桂**有限公司与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青羊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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