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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昆**限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昆**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昆**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由原告四川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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