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诗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诗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监证12***55)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35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重庆诗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监证12***55)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诗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详情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成都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监证12***55),查封期限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